陳放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商評委)做出的商評字(2012)第40251號關于第4900778號“華銻”商標(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)異議復審裁定,于2013年2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廣西華銻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華銻公司)作為第三人,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、梁勇律師作為其代理人,參加了庭審?! ≡摪冈u審環節中,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華銻公司的商號權,依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不予核準注冊。該案被異議商標所申請使用的商品為“三氧化二銻,硫化銻,氧化銻,十溴二苯醚,八溴醚,硼酸鋅,增白劑,硫酸鋇,氫氧化鋁,氫氧化鎂”,華銻公司商號在先使用商品為“氧化銻、銻錠”。代理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“三氧化二銻,硫化銻,氧化銻,十溴二苯醚,八溴醚,硼酸鋅,增白劑,硫酸鋇,氫氧化鋁,氫氧化鎂”和“氧化銻、銻錠”是否應當認定為相同或者類似商品。根據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》“三氧化二銻,硫化銻,氧化銻”和華銻公司主營的“氧化銻”構成類似,“十溴二苯醚,八溴醚,硼酸鋅,增白劑,硫酸鋇,氫氧化鋁,氫氧化鎂”則和“氧化銻”不構成類似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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